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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工地出现5人及以上核酸阳性的,取消施工/监理单位一年内招投标、承接工程资格!

2022-05-07 14:42:22 鸿浩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阅读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原文附于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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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泉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原文附于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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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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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各省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政策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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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因疫情防控造成窝工、赶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人工、材料上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
*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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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上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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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 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把建筑工地疫情社会面清零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工地疫情反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落实工作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推进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建筑工地疫情在4月25日前完成动态清零。按照“一工地一方案”要求,从严从紧落实工地疫情防控各项闭环管理措施。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负总责,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现场指导协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关键岗位人员要到岗履职,驻场组织工地防疫工作。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实施全封闭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各项管理要求,原则上人员不进不出。确因方舱医院(或临时隔离用房)项目建设回流的人员,应持有市、区重大办核发的《关于商请支持“支援方舱医院及临时隔离用房建设的务工人员”撤离安置的函》方可入场,回流人员应与原驻地人员分开居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7天封闭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应核查建筑工地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核酸检测等信息,全部纳入建设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 

实行每日核酸检测。施工总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地现场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核酸阳性人员应即时向属地疾控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按照“逢阳必转、日报日清”原则第一时间对核酸阳性人员转运,对于密接人员按照“一人一室”单独隔离,对于其他人员按照《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1.0版》执行。 

确保工地平稳有序。施工总包单位应保障工人疫情期间基本生活,严格按照沪建办〔2022〕173号文件要求开展工地环境消杀。加强现场组织,实行错时就餐,避免人员聚集。施工总包单位应落实有效防疫措施,妥善处理薪酬劳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保持工地安全有序和人员稳定。

四、加强市区联动闭环管理

即日起,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排查行动。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辖工地按照“人盯人、点对点”原则,建立工地疫情管理台账,掌握每个工地的防疫落实情况和疫情突发状况并动态跟踪。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日应当形成所辖工地的核酸阳性人员清单,各区质量监督机构在每日9时前将区域内的核酸阳性人员清单报送至市安质监总站和对应辖区的转运工作专班,市安质监总站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核酸阳性人员清单,提交至市转运工作专班,并于每日下午6时前完成全市转运情况汇总。

五、从严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统筹项目防疫工作,将项目防疫经费纳入工程费用并足额支付,施工总包单位具体负责防疫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督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压实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每日对工地疫情情况进行排名,对防疫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开具警示函、行业通报批评等措施,并计入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信息档案。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属地街镇应将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核酸检测资源、物资保障、环境消杀全覆盖,负责落实所辖工地的核酸阳性人员的转运工作。

六、严格落实追究问责机制

对于落实防疫措施不利、敷衍整改或拒不整改导致出现核酸阳性病例工地的施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取消一年内在沪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对未到工地现场参加防疫工作的关键岗位人员,一经查实,停止其一年内在沪执业资格注册和承担相应管理岗位资格。 

对于4月25日以后仍然出现核酸阳性病例的工地,开展重点核查,对因防控措施不力出现5人及以上核酸阳性的工地取消施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一年内在沪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对于方舱医院(或临时隔离用房)项目回流人员处置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工地内疫情蔓延的相关单位,参照上述条款处罚。

附泉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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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企业在保证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恢复生产,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复工复产工作服务小组《关于促进建筑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复工复产城建〔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 

1.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延期期限为因疫情停工时间至建设单位确认的复工时间。因疫情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同时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 

1.疫情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在建项目在复工前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费用签证工作。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 4月30日前有序复工的项目承包人用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费用、防护措施费及隔离期内人机停工补贴的相关费用,作为疫情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审批并一次性给予拨付。 

3.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 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期间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的支付。建设单位按监理审核批准的建安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计算应付的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在项目开工后28天内或上一年度工程款最后一个支付周期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施工企业应当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专款专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三、关于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2〕8号),文中有效期调整为2022年1月31日至4月30日期间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3456。工程参建各方要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2.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 

1.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 

2.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五、其他 

1.疫情防控期间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按照本通知精神,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冠肺炎期间要素价格监控,及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积极受理承发包双方的计价争议咨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合同履行争议调解,切实解决好项目复工中遇到的计价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的影响。 

3.各有关单位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调整。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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